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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雲帆
  “交警PK法院”事件該如何收場?這還得先查明基礎事實,裁判的基礎性原則就是“以證據為依據,以法律為準繩”。違法主體和公然說謊的執(司)法人員,也該嘗嘗法律責任的滋味。
  陝西華陰市法院依據生效法律裁定,在山西五台縣執行查封、扣押任務,案件標的物31台工程車行至山西原平市時,被該市交警在沒有出具扣留憑證的情況下,以無牌照為由強行扣留。華陰市法院數次交涉未果。這場“交警PK法院”的大戲,引來不少網友的圍觀。支持交警一方認為,法律面前就該人人平等;支持法院一方則認為,交警強扣法院執行標的物,是行政干涉司法。當然,更多的人是看個熱鬧。連基礎事實都知之不詳,指責還是謹慎點好。
  比如說,在陝西媒體的報道中,法院人員向原平交警“出具了相關證件和司法裁定”,但原平方面仍不放車。而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6月28日則公開回應稱,華陰市法院押送31輛涉案工程車途經原平市境內時,未出示相關手續,且涉案車輛無牌、無證、無保險。查扣其間,法院一直未提供被扣車輛的相關手續。在網絡輿情的高漲期,涉事的公權力機關在爭辯中如此針尖對麥芒,實在罕見。
  華陰法院到底有沒有向原平交警出具相關手續,當然不能是一筆糊塗賬。誰說了謊,要查出應不難。不過報道中有個細節挺有意思,那就是原平市法院的法警大隊長武小平在事發當天,曾受領導指派,去現場與交警協調。
  法院在異地執行過程中,商請“兄弟法院”協調,是極為常見的。本來,法院判決或裁定,是以法院的名義作出,代表國家法律的實現。不管哪一級法院的裁判,只要已生效,就應得到所有組織或個人的尊重。在理論上,如果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是合法的,執行就應交由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代為進行。尤其對於需要跨區域異地執行的,仍由作出裁判的法院執行,勢必造成司法資源浪費。
  像華陰法院這樣不遠六百裡對31輛工程車實施扣押轉移,怎麼看都不符合效率原則。但在“司法地方化”的現實之下,裁判法院又常常只能親自去異地執行。個中原因,各方心知肚明。要解決地方保護主義、行政干涉司法的頑症,光有法院的機制改革顯然無濟於事,由更高層推動司法體制改革才是正道。
  好在最近司法體制改革的大動作接連不斷。不久前舉行的中央深改組第三次會議通過的相關意見和方案,對司法體制改革中若干重點難點問題確定了政策導向,其中不乏直接針對司法“地方化”的具體改革設計。相信在新一輪改革中,像陝西基層法院不遠六百裡去山西“押送”車隊回本地這樣的事件不會再發生。
  而已然發生的“交警PK法院”事件該如何收場?這還得先查明基礎事實,裁判的基礎性原則就是“以證據為依據,以法律為準繩”。交警是執法部門,法院是司法機關,雙方行為均應以法律為依歸。“交警PK法院”事件,自然也要回到法治的原點。違法主體和公然說謊的執(司)法人員,也該嘗嘗法律責任的滋味。
  相關報道見11版  (原標題:“交警PK法院”到底誰在撒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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